内地与港澳的CEPA
时间:2025-11-07
2003年,内地与香港签署了《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内地与澳门签署了《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上述两个《安排》,均简称为“CEPA”。CEPA是“一国两制”原则的成功实践,是内地与港澳制度性合作的新路径,是内地与港澳经贸交流与合作的重要里程碑,是中国国家主体与香港、澳门单独关税区之间签署的自由贸易协议,也是内地第一个全面实施的自由贸易协议。
2024年是CEPA实施20年,内地与港澳在货物贸易领域全面实现了自由化,在服务贸易领域基本实现了自由化,在投资领域建立了系统多元的保障制度。20年来,内地与港澳的经贸合作领域不断拓展,合作水平进一步提升。
(此信息由吉林恒轶律师事务所主任高级律师姜德水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