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洲自由贸易联盟

     欧洲自由贸易联盟简称“欧贸联”,是指由英国、瑞典、挪威、瑞士、奥地利、丹麦和葡萄牙组成的自由贸易区。

     1960年1月4日,为了与欧洲经济共同体抗衡,上述七国签订了《建立欧洲自由贸易联盟公约》,即《斯德哥尔摩公约》。该公约经各国议会批准后于同年5月3日生效,欧洲自由贸易联盟正式成立,总部设在日内瓦。欧洲自由贸易联盟的组织机构设有:理事会、秘书处、咨询委员会、监督局、法院等。

      欧洲自由贸易联盟的宗旨是:在联盟区域内,实现成员之间工业品的自由贸易和扩大农产品贸易;保证成员之间的贸易在公平竞争的条件下进行;发展和扩大世界贸易并逐步取消贸易壁垒。其主要任务是:逐步取消成员内部工业品的关税和其他贸易壁垒,以实现“自由贸易”;对其他国家的工业品仍各保持不同的关税率;扩大农产品的贸易;不谋求任何形式的欧洲政治一体化。

      欧洲自由贸易联盟的法律依据为《建立欧洲自由贸易联盟公约》,主要内容包括:关税和数量限额的消除,原产地规则;农业与渔业的贸易;技术性贸易壁垒的消减;竞争规则;加入和退出等。如依照该公约的规定,在成员间逐步取消工业品的关税和其它贸易壁垒,实现自由贸易,并扩大农产品贸易。

      欧洲自由贸易联盟十分重视同欧盟发展经贸关系。早在1989年,欧洲自由贸易联盟在奥斯陆举行首脑会议,重申将与欧共体之间的合作,由工业品自由贸易扩大到科研、技术、教育、运输、环境及社会政策等领域,并表示愿与欧共体一道,探讨建立共同决策和管理机构。随着欧共体向欧盟的发展,欧洲自由贸易联盟也从与欧共体的发展转向同欧盟的发展。

      欧洲自由贸易联盟除与欧盟合作外,还与世界各国在不同的领域开展经济贸易合作。按照传统习惯,欧洲自由贸易联盟将非欧盟国家列为第三国。欧洲自由贸易联盟,一方面有除瑞士之外,其他欧洲自由贸易联盟成员与欧洲自由贸易联盟所签署的协议;另一方面有与第三国的自由贸易协议。欧洲自由贸易联盟与20多个国家签署了自由贸易协定,并积极主动地致力于同非洲、美洲以及亚洲国家等跨地区的区域贸易合作,通过与北美自由贸易区的墨西哥、东盟的新加坡、南部非洲关税同盟签署的自由贸易协定,把四大洲连接在一起。

    (此信息由吉林恒轶律事务所主任高级律师姜德水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