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产品非歧视性待遇

      数字产品的非歧视待遇是指任何缔约方给予在另一缔约方领土内创造、生产、出版、签约、代理或首次以商业化条件提供的数字产品的待遇,或给予作者、表演者、生产者、开发者或所有者为另一缔约方的人的数字产品的待遇,不得低于其给予其他同类数字产品的待遇。

      (此信息由商务部研究院国际服务贸易研究所所长、数字贸易研究中心主任李俊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