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务数据

       政务数据包含了政府开展工作产生、采集以及因管理服务需求而采集的外部大数据,为政府自有和面向政府的大数据。

       从数据属性来看,政务数据分为:自然信息类:地理、资源、气象、环境、水利等;城市建设类:交通设施、旅游景点、住宅建设等;城市管理统计监察类:工商、税收、人口、机构、企业、商品等;服务与民生消费类:水、电、燃气、通信、医 疗、出行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国家机关为履行法定职责的需要收集、使用数据,应当在其履行法定职责的范围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对在履行职责中知悉的个人隐私、个人信息、商业秘密、保密商务信息等数据应当依法予以保密,不得泄露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国家机关委托他人建设、维护电子政务系统,存储、加工政务数据,应当经过严格的批准程序,并应当监督受托方履行相应的数据安全保护义务。受托方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合同约定履行数据安全保护义务,不得擅自留存、使用、泄露或者向他人提供政务数据。

      (此信息由商务部研究院国际服务贸易研究所所长李俊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