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约束力的公司规则

      有约束力的公司规则是欧盟数据保护监管部门第29条工作组在2003年提出来的,主要是规范分支机构位于不同国家的跨国企业内部的跨境数据流动。该规则需要得到负责处理个人数据的分支机构所在国家数据保护监管部门的批准。签订约束性企业规则的好处,在于为跨国企业集团制定了统一的数据保护政策框架,有助于通过合同、政策和纪律等手段统一协调跨国企业集团内部个人数据保护的实务操作。

    (此信息由商务部研究院国际服务贸易研究所所长、数字贸易研究中心主任李俊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