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据人格权

       数据权谱系分为数据权力和数据权利两个维度,在数据权力框架中以数据主权为起点,在数据权利框架中以数据人格权和数据财产权为起点。数据人格权指自然人对其个人数据享有的使用、支配和管控的排他性权利,主要包括数据知情同意权、修改权、删除权以及查询权、数据被遗忘权等。设定数据人格权在很大程度上是出于对个人数据中涉及隐私的保护考虑。个人数据与隐私是包含与被包含的关系,但在处理和使用个人数据过程中有可能侵犯到自然人的隐私权,因此设定数据人格权是有必要的。当个人数据被全面掌握后,还可能造成其他损害后果的发生。出于对自然人的保护,应当对个人数据采取较强的保护力度,使自然人更好地掌控自身数据,当发生数据泄露等情况时也可以通过救济途径去避免或减少损失。

    (此信息由商务部研究院国际服务贸易研究所所长李俊提供)